1、在独权1确信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权2的内容申请人想要保留技术秘密(由于权1本身就倾向于开拓性发明,权2解决的问题在现有技术中就没有类似的,所以权2的有益效果相对现有技术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我权利要求书里面把权2写出来,说明书不写它的作用,这么做了之后,他人能不能够申请而获得与权2技术方案一样的专利?(也就是别人的申请写明解决那个问题,取得那个有益效果)
2、优先权的核实的问题,具体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在先申请的内容达到什么样的关系才能享有优先权?
3、甲拥有一项专利A,乙拥有一项专利B,其中专利B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当于A的从权,且乙不知情。乙将专利B卖给丙,丙在实施专利B时,甲知道了。那么,若甲告丙侵权,丙是不是就应当停止侵权了?丙的损失可以找乙算吗?乙应当承担丙的损失吗?
4、某公司申请获得了一项专利,甲为发明人。那么甲应当得到奖励。若该专利在甲未得到奖励之前被宣告全部无效了,那么甲还有权得到奖励吗?或者,该公司在发给甲奖励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了,该公司可以要回奖励吗?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