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合并超范围?

2013-2-24 10:17
17871
如题,谁能帮解答一下?答OA时能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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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3-2-25 09:36:19
您说的“超范围”含义不清。

首先,修改权利要求书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您的修改方式显然是满足此要求的。

第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合并,相当于一个新的技术方案了,原说明书中是否支持此技术方案,要注意一下

第三,答复OA,审查员通常不允许新增独立权利要求,您的合并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接受,当然,您可以这么修改并答复OA

第四,如果两个独权单独看都无创造性,合并不会使其具备创造性,如此修改意义何在,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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