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能否部分放弃实用新型?

2013-2-20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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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同样的内容同日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独权、从权都是相同的。发明的审查意见是从权可以授权,但是还有得放弃实用新型。这种情况下,如果弃实用新型而取发明的话,一方面得到了更稳定的权利,但另一方面缩小了保护范围(该独权以实用新型的标准来判断的话,还是有创造性的),这时候两难啊,怎么取舍呢?

是否可以仅放弃实用新型的从权而保留独权?具体的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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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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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2-20 09:10:24
仅放弃实用新型的从权而保留独权肯定是不可能

既然审查员认定发明的独权不能授权,那说明这个独权没有专利性,实用新型的独权授权了只是因为没有实审,但这个权利明显是不稳定的,硬要保留也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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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2-20 09:12:21
(该独权以实用新型的标准来判断的话,还是有创造性的),刚没看到这句话。但我不明白该独权有创造性的结论是谁做出的?是否真的有创造性?

那这个时候需要申请人抉择一下了
yangfr  新手上路 | 2013-2-21 17:24:28
虽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的创造性标准,但发明的独权已被证明无创造性,那么,我觉得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也不太可靠,可风险日后被无效。
zls0  认证会员 | 2013-2-21 22:21:00
好象没有部分放弃实用新型一说。
注册真麻烦  新手上路 | 2013-2-25 09:28:43
(该独权以实用新型的标准来判断的话,还是有创造性的),刚没看到这句话。但我不明白该独权有创造性的结论是谁做出的?是否真的有创造性?

这是我自己的判断。因为审查员用了3份对比文件的结合来否定独权
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2-25 11:24:01
同时申请虽然解决了新颖性和抵触申请的问题,但这都是表象,本质还是为了克服A9的重复授权。

部分放弃新型,结果和发明之间还是有重复的内容,仍然不符合A9的要求,因此是不可能的。

但是,如果你修改的结果2份申请之间毫无重复的部分,这样就是2份互不相关的申请,看似可以通过A9了(应该是做不到的),
之后的侵权诉讼中,第一步无效,无效的第一步就会对比初始申请文件,问题很大,很麻烦。

同时申请的放弃、授权,今后应该也会立法改成通行的方式、被摒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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