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如商标局觉得商标申请有如下情况的:
(1)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所有人非同一人)
(2)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所有人非同一人)商品相关或近似的,则商标局可认为该商标注册会造成混淆,不予注册。
❖第14条规定,相同/近似商标由同一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将其商标关联起来,以免造成市场误认,适用于不同类别的申请。
❖第15条规定,商标局可以以下列原因要求申请人补正/答复:
商标中有部分违反第6条的规定,即商标部分要素缺乏显著性
❖第17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部分违反第6条规定的,可作出以下决定:
(1)商标部分无显著性的,责令申请人收到通知后90天内放弃部分专用权
(2)责令申请人放弃专用权,在他觉得需要的情况下,商标局在责令申请人放弃专用权时需给出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