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7日,第一天的任务完成,10页
重点: 1、 经过实审应予驳回的情形如下:a、属于法5、25客体
b、不符合法2款2(发明定义)、法20款1(保密审查)、法22(三性必要条件)、法26款3--款5(申请文件要求)、法31款1(单一性要求)及细则20的规定的
c、修改不符合法3(不能超范围)或者分案不符合细则43条款2(分案不得超范围)
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属于驳回情形
3、仅存在不符合细则17要求的缺陷的,不属于驳回情形(细则17规定了说明书的具体形式和格式要求)
4、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则不应以此为据驳回。
5、驳回情形中不包括摘要不满足要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