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申请了一种中药复方药品及其制备方法,此申请在传统中药配方的基础上添加了一些助剂制成了一种新的剂型(滴丸),在剂型方面没有检到对比文件但在制备方法方面检到一篇对比文件, |
区别是:1)在提取工艺上我们的申请多了纯化环节,2)我们的申请还多了滴丸的制备步骤。 |
审查员给出的审查结论是:以上两处区别是该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全部的权利要求都缺乏创造性,我方应怎样陈述意见? | | 困惑:现有技术中没有这种剂型(滴丸),而我们研发制造出来了,难道这点没有创造性吗? |
|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