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 我的专利,成了复审委抚持其前任的工具

2013-2-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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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专利,成了复审委抚持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工具  
       本人,翟佑华,经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于200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为:03368874.5、03219788.8、03112809.2)。该专利产品于2003年通过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2004年通过了浙江省科技新产品的鉴定,2005年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2006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扶持项目。
2008年本人发现有人仿冒该专利产品,于是走上了维权之路。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均判定:侵权事实成立,仿冒者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
      本来这一专利侵权案已宣告结束,但仿冒者认为仿冒有理,于2009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
       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在复审委进行了第一次口审。口审于当天下午结束后,仿冒人就找到了“王牌”代理人张荣彦{张是审理本案主审员龙X的引路人和同事,龙X主审员职业生涯中的前五个专利无效案件和前两个专利复审案件(2005年-2006年间)是与张荣彦合作审理的}当代理人,于2010年元月14日提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
张荣彦是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事专利无效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且是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据张所在的代理公司宣称,我国仅三人获此职称),离职后受聘于一家专利代理公司任诉讼部负责人。这可是一位重量级的专家,能耐之大是我等小民无法想象的,更何况,审理本案的主审员是其带出来的。通过他的代理,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翟佑华的专利无效。
而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的“技术手段”很简单:就是选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众多技术特征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再将其中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删除,就得出“即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并以本专利未记载“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簧的实施例”将本专利全部无效。
       而“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中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包含了弹簧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和“之外”两个概念。这正如甲阻止乙向丙移动,包含了:甲站在乙与丙“之间”推乙、和甲站在乙与丙“之外(乙的背后)”拉乙,这两种具体实施方式。
     专利复审委仅通过删除“弹性阻力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就得到“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然后进一步推定“动静电极之间必须设置弹簧”是在玩偷梁换柱的文字游戏。
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一项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且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审查过的发明专利,转眼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成抚持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当“鸭子”的工具。
      这下侵权人笑掉大牙,一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对外宣称:翟佑华的发明专利是一个落后的、且被专利复审委无效的产品,以此与专利权人争夺用户。
翟佑华当然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专利被宣告无效,遂把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仅经过半小时的审理,就宣告撤销第15243号决定书。
     且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刘海旗在法庭上,当着复审委代理人龙X的面,公开亮明自己的观点是:“发明专利只占到7%,从构思发展到能够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发明人要付出多少心血。专利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我最痛恨有人仅利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轻易地否定通过了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这是最没能力的表现!”
    这在有正义感的人看来,是对复审委行为的控告,因此,审判长刘海旗的话一讲完,就迎来了傍听席雷鸣般的掌声。
      这该到了纠纷的终结吧?还不是。复审委为证明抚持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当“鸭子”的“正当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再从专利无效审理程序上看,专利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权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法院(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终审权)。只要侵权人有“能力”搞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可以让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限次地作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让此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间作无限循环;除非本人放弃专利权,才能终止循环。因此,本人的维权之路还很长、很长……

为证明此文的真实性,本人将与本案相关的文件公示于下:

一、侵权判决书、无效决定书、判决书
1、发明专利侵权一审判决书(判决时间2009/9/28) http://163.fm/BhIfTw1
2、侵权终审判决书  http://163.fm/3RMtVbd(判决时间2010/5/25)
3、专利无效决定书(判决时间2010/8/22) http://163.fm/QdFztsC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时间2011/3/27) http://163.fm/5V9D85s
5、起诉专利复审委一审判决书(判决时间2011/12/20) http://163.fm/7oLjAu2
二、专利无效审理阶段双方递交的文件
1、发明专利无效口头审理记录  http://163.fm/PkDmYmb
2、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含无效请求书影印件)http://163.fm/3pFPgYG
3、对无效请求人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含无效请求补充意见影印件) http://163.fm/FtQBE5m
三、专利行政诉讼一审阶段递交的文件
1、《起诉书》(含无效决定书影印件) http://163.fm/NIm1msR
2、专利行政诉讼原告发言词(附专利无效决定书)  http://163.fm/IF541pL
四、专利行政诉讼二审阶段三方递交的文件
1、侵权人和复审委的上诉书  http://163.fm/UMiSbMn
2、专利权人答辩行政上诉书  http://163.fm/VDC4Aih
五、专利权人与专利仿冒者利用公用资源的较量
1、仿冒专利的“李鬼”是害人精 http://163.fm/6qrve0L
2、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附正部级专家在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第二届专利论坛上宣读的论文影印件) http://163.fm/F0R7Agi
六、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网友言论
1、网友:揭露正部级专家的诡辨术(附正部级专家论文)  http://163.fm/BS6nb6A
2、网友:对某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细节是魔鬼”论点的评论  http://163.fm/TNCnBPS
3、网友:亲历专利行政诉讼庭审后的感想(引自博友)http://163.fm/90VXVX3



被上诉人庭后意见陈述
尊敬的合议庭:
     贵院受理的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三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2012高行终字第1836号)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谈话时上诉人提到的几点意见,我方补充意见陈述如下:
一、“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包含了“之间”和“之外”两个概念
     “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中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包含了弹簧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和“之外”两个概念。这正如甲阻止乙向丙移动,包含了:
甲站在乙与丙“之间”推乙、和甲站在乙与丙“之外(乙的背后)”拉乙,这两种具体实施方式。更何况:
二、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否定了“动静电极之间必须设置弹簧”
      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如象上诉人那样认为:“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就是“动静电极之间必须设置弹簧”,本发明就不可能获得发明专利权。
三、 审理侵权案的两级法院均认定:“弹性阻力装置
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装置”
       审理本专利侵权案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
“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E、F所描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装置,其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而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压缩弹簧也系一种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装置,其属于弹性阻力装置的下位概念”。(2010川民终142号8页15行;15页18行)
四、 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认定
权力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与“弹簧安装位置”无关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载明的文字内容及说明书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一、二的结构剖视图,可以非常清晰的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011一中知行初5号6页18行)。
    且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刘海旗在法庭上,公开亮明自己的观点是:“发明专利只占到7%,从构思发展到能够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发明人要付出多少心血。专利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我最痛恨有人仅利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轻易地否定通过了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这是最没能力的表现!”
五、 无效请求人多次证明:“弹性阻力装置”与“弹簧安装位置”无关
       无效请求人在其侵权案应诉和上诉案中,提供证据(专利申请号:986222698.5)证明弹簧设置在动静电极“之外”仍然是“公知技术”(2010川民终142号16页倒1行)。
      无效请求人在无效请求过程中,提供四个证据(专利申请号分别为:986222698.5、9120912.4、01136541.2、88210523),分别证明“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是“公知技术”(无效意见陈述书4页8行、补充无效意见陈述书2页倒9行、5页1行等),而这四个证据中的弹簧均设置在动静电极绝对空间位置“之外”。

      综上所述,上诉人通过删除“弹性阻力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得到的“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然后进一步推定“动静电极之间必须设置弹簧”是在玩偷梁换柱的文字游戏。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朱福奶 翟佑华 马国奶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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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专利侵权,公开复审委的“潜规则”

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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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tianm  新手上路 | 2013-2-3 22:46:26
等待高院判决结果吧,如果对你有利会重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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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lj  中级会员 | 2013-4-16 19:32:07
结果怎么样?有新进展没有?
专利维护  新手上路 | 2013-4-22 15:46:09
今天与北京高院书记员联系,还是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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