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可以包括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呢?
例如:一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A、B、C;其中A是现有技术,B+C是区别技术特征。
可否将独立权利要求写为”一种xx发明,包括A,其特征在于:B+C“????
如果可以,他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是不是就是B+C?
如果不可以,那又该如何撰写呢?
还有一点疑惑就是,除了开创性的发明可以不采用划界撰写,是不是其他发明的撰写都需要通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划界撰写?而且划界后的区别技术特征只能包含一个技术特征呢?
以上问题望前辈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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