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发明)与B(实用新型)是同日申请;于2012年8月递交,已经正常缴费;

A1(发明)与B1(实用新型)是同日申请,根据A和B的文本,作了修改,增加了部分内容,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了A和B的本国优先权,2012年10月递交;

后来,由于客户申请指标的原因,指示A1不缴费;B1正常缴费。

现在,客户以A2(发明)想于2013年1月递交,A2和A1的申请文件完全一致,想要要求A以及A1的两个本国优先权,实用新型不必继续申请。

这里面的问题是:

1 A2能否要求A以及A1的本国优先权?

2 如果A2不能要求A1的优先权,那么B1是否会影响A2的新颖性?B1是否构成A2的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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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cyb  注册会员 | 2013-1-21 16: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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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nyer  注册会员 | 2013-1-21 16:29:11
假定:
A记载了技术方案X
A1要求A记载的X方案的优先权,并同时记载了技术方案Y
那么:
在其他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A2可以要求A记载的技术方案X的优先权,并可以要求A1记载的技术方案Y的优先权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
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13-1-29 16:09:09
A2可以要求A以及A1的本国优先权,当然是部分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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