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设备权利要求中这样进行功能性限定:XX电路单元,用于完成YYYY,以及用于实现ZZZZ。
而在说明书中针对XX电路单元的描述为:XX电路单元包括X1装置,用于完成YYYY,还包括X2装置,用于实现ZZZZ。除此之外没有给出其他替代方式来实现XX电路的功能性限定。这种情况下,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用于完成YYYY,以及用于实现ZZZZ”的功能除了说明书提及的X1装置和X2装置以外,是否可由其他替代方式实现。据此,审查员认定: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概括的保护范围太宽,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这个所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是否可由其他替代方式实现”的审查意见,
我的分析是:1、如果XX电路单元中包含了细节性较高的电子电路结构或信号流转关系(该电子电路结构或信号流转关系能够实现技术效果),那么为了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方案并解决技术问题,则必须在权利要求中将电子电路结构或信号流转关系进行描述,这时用纯粹的功能性限定将是不合适的,因为它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是否可由其他替代方式实现;
2、如果在不需指出特定或具体的电子电路结构或信号流转关系的情况下,XX电路(或者是XX控制单元)就可以实现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这时用纯粹的功能性限定是没问题的,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使用各式各样的电子电路结构或信号流转关系来实现该功能性限定。
对上面的例子具体化一下,
权利要求为:第一电路单元,用于完成信号采集,以及用于实现信号采集后的信号分类。
说明书里具体描述为:第一电路单元包括信号采集装置,用于完成信号采集;还包括信号分类装置,用于实现信号采集后的信号分类。
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用于完成信号采集,以及用于实现信号分类”的功能除了说明书提及的信号采集装置和信号分类装置以外,是否可由其他替代方式实现,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概括的保护范围太宽,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我答复思路是,这个第一电路单元实现信号分类的效果,并不需要具体的电子电路结构或信号流转关系为前提。说明书中的信号采集装置和信号分类装置,仅仅是一种举例说明,比如我可以轻易的举出其他例子:“信号采集分类装置:用于完成信号采集并实现信号采集后的信号分类。“ 这样就用一个装置替换了说明书中的两个装置,而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
请各位看看我的分析是否合理,答复思路是否恰当?还想问问各位前辈,在遇到这种针对纯功能性限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是否可由其他替代方式实现”的审查意见时,有什么好的辩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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