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有一个专利缴费的事情想咨询你您们,事情是这样的:我们于2011年12月29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一个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在2012年6月中旬得到授权通知书,但是,由于当时在出差及专管人员辞职,没有很好的交接,导致没有缴纳相关费用,一直到在2012年11月初收到国家专利局的视为权利撤销书,于是在提交权利恢复请求书并在11月底缴纳相关费用(包括权利请求恢复费1000元)及相关材料,国家专利局于2012年12月17日发文审批意见:同意恢复权利。请问该专利授权后,年限是否从2011年12月29日算起(递交申请日)?第一年年费在权利恢复请求时已交,请问第二年费(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29日)是否需要在本月底交?否则就逾期了?逾期的最后日期是2013年1月29日?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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