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没有公开的申请文件不能作为无效证据,这样理解看对不对?
第一,审查指南第三章2.1指出: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公众可以获知的技术内容。还指出:应该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就是说:台湾专利在申请日前没有公开,不属于技术技术,不能破坏无效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二,专利法第22条2款中: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也就是说:一方面要考虑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二方面考虑申请日前;三方面要考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这里应该指中国申请);四方面考虑公开。因为是台湾申请,不符合第三要件,所以不属于“抵触申请”。
所以无效案申请日前没有公开的技术,不能作为证据,这是其一;
其二,台湾案不适用“抵触申请”,所以也不能评无效案的新颖性。
这样理解对不?请各位老师指导,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