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抵触申请与无效证据问题的请教!

2013-1-4 17:00
20558
专利申请时,会出现抵触申请情形,如A案相对于B案申请在先公开在后,这样就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获知为抵触申请;二是没有获知都被授权了。
那么,如果出现第二现象该怎么办?假如有这种情况,A案能不能作为证据无效B案?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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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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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13-1-4 17:41:23
抵触申请当然可以作为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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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nyer  注册会员 | 2013-1-5 16:07:11
注意新旧专利法的适用条件吧,改法前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作为抵触申请。
lynx  注册会员 | 2013-1-7 15:30:42
为何问“抵触申请”能不能作为无效证据?
是因为,无效案的证据一般适用“公开日”在先,而不是“申请日”在先的专利文件。

为什么无效证据适用“公开日”而不是“申请日”在先的专利申请文件,这才是我要请教的问题。
曾在一次无效案中,找到“他人”申请日在先(即10月7日)的台湾专利(因不属于中国申请,自然不属于“抵触申请”),审查时谈到了:该证据未在无效案(申请日是同年12月10日)申请前公开,不能作为证据。当时我没有问为什么?之后看审查指南,也没有看明白。

后来,就台湾专利(以申请在先证明使用在先)作为证据之一,争辩享有先用权,基本得到了认可,而和解了。
lynx  注册会员 | 2013-1-7 16:26:00
为何没有公开的申请文件不能作为无效证据,这样理解看对不对?
第一,审查指南第三章2.1指出: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公众可以获知的技术内容。还指出:应该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就是说:台湾专利在申请日前没有公开,不属于技术技术,不能破坏无效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二,专利法第22条2款中: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也就是说:一方面要考虑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二方面考虑申请日前;三方面要考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这里应该指中国申请);四方面考虑公开。因为是台湾申请,不符合第三要件,所以不属于“抵触申请”。
所以无效案申请日前没有公开的技术,不能作为证据,这是其一;
其二,台湾案不适用“抵触申请”,所以也不能评无效案的新颖性。
这样理解对不?请各位老师指导,谢谢!
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1-8 15:10:21
你说的很清楚了啊,该台湾申请肯定不涉及抵触申请的问题(因为不是在中国专利局提交的申请),也不涉及现有技术的问题(因为没有在申请日之前公开)
lynx  注册会员 | 2013-1-8 17:12:05
那么,这种申请在先也就不能作为无效案的证据了,对吗?
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1-9 11:27:39

回 lynx 的帖子

lynx:那么,这种申请在先也就不能作为无效案的证据了,对吗? (2013-01-08 17:12)
你这么问有点不妥,所谓申请在先在后,隐含是在同一专利局申请的意思。你这一个是台湾一个是大陆,不是一个专利局,所以不存在在先在后的问题

是否能作为无效的证据,只取决于该证据的公开时间
lynx  注册会员 | 2013-1-9 11:33:19

回 glacier1979 的帖子

glacier1979:

是否能作为无效的证据,只取决于该证据的公开时间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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