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非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专利与“不当得利”

2012-12-3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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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人刘某许可甲公司实施其专利,双方签订了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后甲停产,同时允许乙厂使用该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刘某得知后诉至人民法院。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83题)
  A.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乙厂实施刘某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专利权
  C.甲公司向乙厂收取的专利使用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向乙厂返还
  D.甲公司有权许可乙厂实施该专利
本题C选项有问题,出题人是否对“不当得利”的概念把握得不准。不当得利是一种中性的行为,常指被动地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而甲公司收取的专利使用费是非法行为,就比如小偷偷东西一样,不应仅仅定性为不当得利,而是非法行为;其次,乙实施了专利,应当付出专利费,甲也不应当向乙返还,正确的作法应当是将专利使用费给真正的权利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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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新专利代理条例中理工本科的学历要求。

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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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剑东来  注册会员 | 2013-1-1 22:12:07
请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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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1-4 10:07:53
1、不当得利
不是个特别准确的法律概念,但是仅用于民法范畴是没有争议的。
所以,基本正确。

2、之后的观念
首先,正确的定位是选项B。
这样,既然都侵权了,就不存在“应当付出专利费”,及“应当是将专利使用费给真正的权利人刘某”,这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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