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审查员可以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继续审查

2012-12-21 15:23
18022
笔者最近碰到了这么一件案子,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定的答复期限是四个月,客户在接到审查意见后,在答复期限的第一个月内即进行了答复。
在答复期限的第二个月,审查员发出了授权通知书(注意,该案没有加快)。
客户还想对该案进行修改,已经不可能,只能通过分案来修改。
笔者以前也认为,在答复期限内,审查员不会继续审查。近日电商国知局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正式告知:答复期限,是申请人未答复的视撤期限,不是限制审查员继续审查的期限,审查员在答复期限内继续审查无误。
因为很多代理人都注意到审查指南“多次答复”的描述,认为在答复期限内,既然可以进行多次答复,那审查员应该在答复期限过后才能继续审查。有关部门明确指出这是对审查指南的错误理解。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审查指南也没明确有关部门的理解是正确的,建议修改审查指南以明确这点。有关部门应允会向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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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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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通  注册会员 | 2012-12-21 20:27:52
你的理解有误。

专利局的“指定期限”,在指南第五部分有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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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12-22 10:29:07

回 专利通 的帖子

专利通:你的理解有误。

专利局的“指定期限”,在指南第五部分有明确的定义。
(2012-12-21 20:27)
审查指南规定不明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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