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4条设置新颖性的宽限期是对申请人的一种优待或者说是豁免,当然也是有条件的,一个是6个月的期限;另一个是展览或者会议的规格。具体到这个案子的情况,新颖性基本上是没戏了,即使在时间上和会议规格上已经满足了条件,但是在程序上要求必须在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声明,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材料,也就是在请求书上得勾相应的那一栏。我估计这个案子没有这么做,所以现在再去要求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已经不行了。不过这个案子应该不会死掉,一般而言会议摘要只会简要地描述化合物的具体结构和合成方法,而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一般记载的是范围或者说是通式化合物,只要修改一下通式化合物,把会议上公开的化合物排除在外就可以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另外,如果会议摘要中对于化合物的用途等等之类没有公开的话,在创造性上也有的一争。别告诉我说权利要求1只要求保护了一种具体化合物啊,那样的话就太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