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2012-12-1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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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在申请日前在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摘要上公开了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化合物结构和制备方法),并可以在网上查询。
现在来了审查意见,该会议摘要破坏了新颖性。
坛子里的高手们,这专利申请现在还有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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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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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一体  新手上路 | 2012-12-12 16:13:23
这学术会议有没有权威性?如果有,且该专利是在该公开后的六个月内,就不会破坏新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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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2-12-12 16:35:18
楼上的,虽然会议本身可能不破坏新颖性,但绕不开出版物公开啊.....
steven007  注册会员 | 2012-12-12 17:06:35
法24条设置新颖性的宽限期是对申请人的一种优待或者说是豁免,当然也是有条件的,一个是6个月的期限;另一个是展览或者会议的规格。具体到这个案子的情况,新颖性基本上是没戏了,即使在时间上和会议规格上已经满足了条件,但是在程序上要求必须在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声明,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材料,也就是在请求书上得勾相应的那一栏。我估计这个案子没有这么做,所以现在再去要求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已经不行了。不过这个案子应该不会死掉,一般而言会议摘要只会简要地描述化合物的具体结构和合成方法,而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一般记载的是范围或者说是通式化合物,只要修改一下通式化合物,把会议上公开的化合物排除在外就可以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另外,如果会议摘要中对于化合物的用途等等之类没有公开的话,在创造性上也有的一争。别告诉我说权利要求1只要求保护了一种具体化合物啊,那样的话就太水了。
专利通  注册会员 | 2012-12-12 19:49:58
根本无法考虑以法24来抗辩。

实施细则30条的规定很明确: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如果在申请时没有提交上述的“证明文件”,程序就已经缺失了。时机过了!


我的想法是:既然是“会议摘要”,不会公开得那么充分吧,以至专利申请完全丧失新颖性?
找个犄角旮旯的小方案,争取一下,看能不能拿个证书,是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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