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的查阅和复制
专利申请文档是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逐步形成,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提供专利申请文档中按照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内容,如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和决定书等文件的查阅和复制。请求人通过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档,可以了解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相关信息。
请求办理的条件: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专利申请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代理机构复制文档,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证复印件。
(3)社会公众复制文档,需提交有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以证明方式出具的复制文档,应提交相应理由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