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限定液体A是固体B的3重量倍,对比文件中公开了液体A是6份,固体B是2份,能说液体A就是固体B的3重量倍吗?能用这样的证据来否定本申请的新颖性吗?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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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叶理想  注册会员 | 2012-11-27 22:15:20
如果上下文中确实无法确定是重量的话,我感觉评新颖性够呛。
但是,保险起见最好申请人能够证明对比文件中是非重量比,否则,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液体和固体的比例一般是指重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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