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提出权1中的一个特征是包含有计算机软件的装置,因此既包含装置又包含方法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如果删除该特征,又会导致无法实现发明目的。对这种OA如何答复?请坛子里的高手和审查员指条明路。现在这种案子审的好严啊。急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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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叶理想  注册会员 | 2012-11-27 22:27:13
这个比较难办,得看具体案子。改的思路是相似的:
权利要求中不能出现功能模块、软件等。
写入CPU、存储器等(前提是原申请文件中有记载)。
哎,还真不好说,还是得看具体案子才能判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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