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转让] 茅台告同乡傍名牌索赔20万

2012-11-1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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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九点半,贵州茅台(234.81,0.71,0.30%)集团状告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荣和烧坊”)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茅台方面代理律师出示相关证据,指控荣和烧坊“搭便车,傍名牌”,在对其产品包装时与茅台酒相同和类似,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茅台要求荣和烧坊赔偿其损失20万元。
  茅台方面认为, 荣和烧酒的产品百年荣和老窖酒在酒盒装潢设计上模仿茅台酒,主要特征相同。对此,荣和烧坊辩护律师周剑笛指出,涉案商品在包装盒中间用大字号写明产品名称“百年荣和老窖酒”,且有多处不同,并没有故意误导公众,不会造成混淆。同时,茅台是在包装盒侧面采用印着类似图案的酒瓶,而荣和烧坊方面是把图案整体运用到包装盒的正面,这两种设计区别很大。
  除了产品包装相同,茅台还指控荣和烧坊在百年荣和老窖酒包装上采用茅台注册商标“MAOTAITOWN”(茅台镇)字样,对茅台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这一争议,荣和烧坊辩称,涉案商品的包装盒上把“GUIZHOU MAOTAI TOWN”字样分为三行排列,其中“MAOTAI”单独作为一行,与“TOWN”隔着有一个空格,跟茅台商标“MAOTAITOWN”字字相连不同。
  茅台与荣和烧坊各执一词,法庭辩论十分激烈,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后者的产品是否对前者构成商标侵权。
  荣和烧坊辩护律师王玲杰提出,“MAOTAI”(茅台)是地名用法,符合商标法第49条规定,所有茅台镇酒厂都有权使用。针对这一说法,茅台方面反驳,依据法律规定,“茅台镇”作为地名,是一种描述性商标,只能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使用,而荣和烧坊是一家在贵阳注册的企业,本来就不是茅台镇的酒企,完全可以避免使用“茅台镇”的字样进行宣传。
  据了解,该案起因于2011年5月18日,贵州茅台集团打假办与北京市西客站公安段一起查扣了荣和烧坊货号为037561、037562的一批产品,并将对方诉至法院。10月22日,茅台与荣和烧坊在北京市丰台区进行了证据交换。
近期,贵州茅台采取了的一系列商标维权动作。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贵州茅台先后起诉了十家温州商户。茅台公司认为这些商户在没有得到茅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茅台公司的“贵州茅台”、文字商标、“MOUTAI及图案”商标,作为门头装潢。这些商户的行为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他们是茅台公司认可的茅台专卖经营户。
  茅台公司请求温州市鹿城法院判令商户立即拆除门头,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向茅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合计160万元。近日,鹿城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此类案件。
  据悉,茅台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赖茅”商标的使用权,一旦国家商标局最终裁定,茅台镇100多家酒企将不能再使用“赖茅”商标。
  10月20日,茅台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公示期截止。自2001年起,茅台先后9次申请这一商标都被商标局否决。
  目前,茅台诉荣和酒坊商标侵权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休庭后,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仇福广对新浪财经说:“茅台要维权,不应该找我们这种正规民营小企业,最应该做的去查处冒充茅台酒的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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