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 一个保护组合的专利。
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中含有聚乙烯醇。
在实施例中,写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AB-01。"
上述“聚乙烯醇”和"AB-01"仅为举例的意思。并且"AB-01"是“聚乙烯醇”的一种产品代号。很多化学生产厂家是用类似于"AB-01"的代号对其产品进行命名的。
本人要提的问题是:如果"AB-01"在百度、谷歌等检索网站都是检索不到的,但是我在
申请文件中写明了"AB-01"的生产厂家。 审查员在审查时,会认为技术公开不充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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