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化学组合物的公开充分

2012-11-1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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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一个保护组合的专利。
  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中含有聚乙烯醇。
   在实施例中,写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AB-01。"
上述“聚乙烯醇”和"AB-01"仅为举例的意思。并且"AB-01"是“聚乙烯醇”的一种产品代号。很多化学生产厂家是用类似于"AB-01"的代号对其产品进行命名的。
   本人要提的问题是:如果"AB-01"在百度、谷歌等检索网站都是检索不到的,但是我在
申请文件中写明了"AB-01"的生产厂家。 审查员在审查时,会认为技术公开不充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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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rella198  新手上路 | 2012-11-10 13: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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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r  中级会员 | 2012-11-10 14:07:56
据以往经验,这样不行,尽可能公开较为详细的信息,包括通用名,商品名,型号,规格,批号等
zls0  认证会员 | 2012-11-10 16:08:28
AB-01属自造名,不清楚
chlorella198  新手上路 | 2012-11-10 17:13:56

回 chancer 的帖子

chancer:据以往经验,这样不行,尽可能公开较为详细的信息,包括通用名,商品名,型号,规格,批号等 (2012-11-10 14:07)
化学生产厂家是用类似于"AB-01"等的代号对其产品进行命名的,发明人可以从国外市场购买
chlorella198  新手上路 | 2012-11-10 17:17:32

回 chlorella198 的帖子

chlorella198:化学生产厂家是用类似于"AB-01"等的代号对其产品进行命名的,发明人可以从国外市场购买 (2012-11-10 17:13)
其中,“化学生产厂家”是指发明人购买的产品的生产厂家。"AB-01"其实就是商品名称,遗憾的是这个商品名称在检索网站上找不到。 所以担心审查员会不会因为检索网站上没有就认为“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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