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看到:
The phrase "a or b" contemplates three possibilities, "a", "b", and the combination of "a and b". Thus, when used in a patent claim, the phrase "a laptop or a PDA" probably means "a laptop and/or a PDA" .
翻译过来就是:
a 或 b 意味着3种可能, a, b, a 和 b. 也就是说," a 或 b" 等同与: "a 和/或 b".
上述说法是美国人的, 我不知道其根据有多强, 姑且假设在美国专利界是成立的, 那么, 在中国是什么情况? 也成立吗? 有什么依据?
"或" 的用法和马库什用法类似, 当然, 还有上位概括. 据说, 在美国专利的情况, 如果权利要求中使用"或" , 或者马库什用法, 或者上位概括, 如果审查员发现其中的一项因为新颖性被无效, 则整个权利要求都被无效, 所以, 使用起来, 要特别小心. 不知道, 在中国的情况是否也是如此?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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