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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的确是高手呵呵 楼上的也没多想,很有道理。 请教个初级问题:如果仅改变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也就是实际上改变了技术方案,比如原权4引用原权1,修改后改成引原权2(即新独权))是不是被允许?换句话说,是不是改技术方案只能是合并式修改? (2012-11-06 00:37)
冰封思梦:同求高人解答!无效修改可不可以产生新的技术方案?比如本年实务题,可不可以删除1,合并23,然后4作为新2引用新1? (2012-11-06 09:47)
pavelbyr:我请教一下 平时接到的一些审查员的A2(2)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怎么评的:前面一堆是现有技术(有时候直接说是公知常识,有时候还来个对比文件),后面那些新东西不是技术,是商业方法->你的发明不是新技术方案,不符合2条2款 ....... (2012-11-06 20:24)
景运嘉文:1、划界的时候,是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进行划界,而不是和抵触申请对比。(我想,你懂我为什么突然说划界)。 2、我在1楼的帖子中观点的前提是:权4属于保护客体。权4属于保护客体这是部分考生的观点,我没看真题,判断不了这种观点正确与否。 (2012-11-06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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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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