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软件] 美国发明法案增加了检索的用武之地

2012-11-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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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明法案增加了检索的用武之地
作者:Kristin Whitman    译者:Jackie Li    来源:Intellogist

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n Invention Act,简称AIA)的一些新增法条给检索带来新的机会。

授权前提交preissuance submission
2012916日生效的该法条允许任何第三方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期间向专利局提交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对比文件。其目的是减轻审查员的负担以及避免去法院。由此,可以将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扼杀在摇篮里。
为了达到减轻审查员负担这一目的,该法条有一些特别规定:
提交人必须简要地说明每一件提交材料与该专利申请为什么相关。注意,简要加粗了。如果不够简要,可能根本到不了审查员手里。
另外,该提交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审查员不会告诉你他是否会考虑你提交的材料或他的意见。你们不会有交流。
收费与否是有条件的。如果你提交的材料不超过三件,且你声明这是你第一次并且是最后一次提交,就可以免费。否则就要付钱。
提交的时间是专利申请公开后六个月内或者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前,以稍迟的期限为准,但不能超过授权通知书的发出日。
值得注意的是,提交的材料必须由代理人签字,也意味着真正的提交人可以匿名。相比之下,授权后重审(post-grant review)则不能匿名。
提交上去的材料会被印在专利文献首页上,享受与申请人自己IDS相同的待遇。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patent owner claim scope statement
AIA在审查历史(file history)中新增了专利权人对想要的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这个陈述会给审查员理解权利要求起到参考作用,但审查员检索对比文件时仍以权利要求所能合理解释的最大范围(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为准。对于专利律师们来说,今后审查历史中又多了一项可以研究的材料了。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局只是在提起了单方或双方复审(ex parte/inter parte reexamination)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才会考虑该陈述,但在决定提起这些程序的时候可以不考虑该陈述。

申请人(Applicant
2012916日开始,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受让人、责任受让人或其他具有足够相关利益的人(otherwise shows sufficient proprietary interest in the matter)。今后涉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检索,可能会增加对申请人的检索。

想获得更详细的介绍吗,请参见Intellogist上的原文:http://intellogist.wordpress.com/2012/09/18/how-can-the-america-invents-act-give-your-searches-an-edge/#more-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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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12-11-5 10: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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