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 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4.1: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
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
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另一方面, 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
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
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书记载的范围"
所以, 有以下问题, 既然修改必须符合三十三条, 但是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有可能不符合三十三条, 为什么还要以此为审查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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