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物资管理中,货物在销售端的售出或退货能及时在库存端反映出来,我们提出了一种物资管理方案并申请了实用新型权。权1是这样写的:
1.一种物资管理系统,包括相互通信的收费管理子系统(1)和耗材管理子系统(2);
所述收费管理子系统(1)包括:
物价数据录入装置(11)、
收费端通信接口(12)、
与所述物价数据录入装置(11)连接的收费端控制处理装置(13)、和
接于所述收费端通信接口(12)和所述收费端控制处理装置(13)之间且受该收费端控制处理装置(13)控制将所述物价数据录入装置(11)录入的物价数据转换成耗材变动数据后将其向所述收费端通信接口(12)传送的数据转换装置(14);
所述耗材管理子系统(2)包括:
耗材数据存储装置(21)、
与所述收费端通信接口(12)通信的耗材端通信接口(22)、和
接于所述耗材数据存储装置(21)和所述耗材端通信接口(22)之间且根据该耗材端通信接口(22)接收的耗材变动数据控制该耗材数据存储装置(21)更新其内的耗材数据的耗材端控制处理装置(23)。
结果,审查员发来了1通,
审查员评这个案子虽然有硬件装置,但都是本领域公知的电子部件或装置,没有给各装置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也没有带来其它技术上的改变,该方案解决的问题是目前大都采用人工方式使收费端的零售价格和耗材的收费价格保持一致,无法及时更新、无法保证准确性,不是技术问题;
所采用的手段是将公知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应用于物资费用管理且人为指定了物资费用管理规则,不受自然规律约束,未利用技术手段;
所取得的效果是避免因人工修改导至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保证了库房的库存管理要求,属于物资管理效果,不是技术效果。
因此,权1不是技术方案,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现在要答复1通,不知该怎么答了,好像是很难说清楚这是一个技术问题,即使说这解决的是将一种电子数据转换为另一种电子数据,好像很可能又把这个方案往软件方面扯了,感觉好为难啊!
我们不在乎能不能获得保护,只是好想能拿到实用新型证书,不知还有没有挽回的可能,请大侠发表下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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