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2012-10-2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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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一、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汽车供应商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办法》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五)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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