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复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无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无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无创造性
请问:下列意见陈述是不是都需要的? 有没有错误?
a.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新颖性
b.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有新颖性
c.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有新颖性
d.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有创造性
e.其从属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f.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有创造性
2.答复无效
无效请求: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无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无创造性
修改: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
合并从属权利要求2、3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意见陈述书中陈述:
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新颖性、
相对于对比文件1、2有创造性、
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问:是否还需要陈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有新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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