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解。除了改卷人,其它的任何回答都是扯淡。
2、我认为应该是。引权2的技术方案,由于多出了权2的限定,该多出了权2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出现过,所以不能增加。
所以不能增加权利要求,后面的一句也很重要。
3、我认为此种改法欠妥,有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嫌疑。有大小2个保护范围。
实际上,油炸食品这个大范围在权1(权2)中都给出了保护,完全没有必要写成“油炸食品包含薯片”。仅仅使用“为”就已经和“包括”实际上保护的范围一致了。
另外,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这个你应该清楚吧?所以,写成“包括”就算没有违反A26.4,也完全没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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