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实务中有个关于电热器的技术特征,具体是“u型管状的电热器106,从机头101下盖伸出”。在练习的时候一直犹豫这个特征是否应该写到独权里面,因为该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是用来给食品加热,与发明的关键点“引流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关,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必要特征。而且如果一个食品料理机,其他特征都一样,就少了加热器,完全可以事后另行加热,避开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后来看答案,独1有这个技术特征,疑惑,望强人解释,加热器为什么是必要特征?就因为客户发明的有么,但不是更应该最大范围的保护客户的权益么?
退一步说,如果对食品进行加热是完成食品制造的必要条件,那现在也有一个问题。“u型管状的电热器,从机头下盖伸出”并非本发明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采取的加热方式是用电热垫。本发明中既然“杯体”是独立的,那和附件2中一样,在杯体下面弄一个电热垫也完全可以起到对食品加热的效果。两种加热方式就好象“热得快”和座式加热器的区别一样,各有什么优缺点先不提,但至少代表了2种可行的方案。
而且正如上面所说,“u型管状的电热器,从机头下盖伸出”并非和现有技术的共同特征,而是一个区别特征,在加热是必要的情况下,加热器才是共同特征。那这样是否应该独权中只应该提到加热器,然后在从属权利中进一步限制加热器的具体结构,而且可以分成上述两种方式进一步限定?
综上所述,如何理解答案中,将“u型管状的电热器,从机头下盖伸出”作为独1的必要技术特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