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关于10年实务撰写的一个疑问

2012-10-24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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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实务中有个关于电热器的技术特征,具体是“u型管状的电热器106,从机头101下盖伸出”。在练习的时候一直犹豫这个特征是否应该写到独权里面,因为该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是用来给食品加热,与发明的关键点“引流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关,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必要特征。而且如果一个食品料理机,其他特征都一样,就少了加热器,完全可以事后另行加热,避开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后来看答案,独1有这个技术特征,疑惑,望强人解释,加热器为什么是必要特征?就因为客户发明的有么,但不是更应该最大范围的保护客户的权益么?
         退一步说,如果对食品进行加热是完成食品制造的必要条件,那现在也有一个问题。“u型管状的电热器,从机头下盖伸出”并非本发明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采取的加热方式是用电热垫。本发明中既然“杯体”是独立的,那和附件2中一样,在杯体下面弄一个电热垫也完全可以起到对食品加热的效果。两种加热方式就好象“热得快”和座式加热器的区别一样,各有什么优缺点先不提,但至少代表了2种可行的方案。
        而且正如上面所说,“u型管状的电热器,从机头下盖伸出”并非和现有技术的共同特征,而是一个区别特征,在加热是必要的情况下,加热器才是共同特征。那这样是否应该独权中只应该提到加热器,然后在从属权利中进一步限制加热器的具体结构,而且可以分成上述两种方式进一步限定?
         综上所述,如何理解答案中,将“u型管状的电热器,从机头下盖伸出”作为独1的必要技术特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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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我喜欢菲儿  注册会员 | 2012-10-25 00:01:44
考试思维:
    如果材料中没有其他的变型方式,且前序部分中又没有相应内容的概括词,前序部分照抄材料文字。

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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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2-10-25 11:14:10
你的思路非常缜密了,但略略有点走偏的嫌疑。

1、加热器有or无?
必须有。
没有的话,实施例中就没有不带加热的方案,不符合A26.4.

2加热器是不是一定要u形管?
这个我做题的时候也郁闷了n久,结果也是看别人的一种说法,因为是实例中仅有这种方式,不加u型管的,有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嫌疑。

其实,看到这个答案后我自己去努力解释还是非常简单的工作的,难点在于:到底该如何写出这种答案来?
每个答案,自己都觉得写的真好,既准确又简洁,但是真正动手写起来,却又各种各样的偏差,真纠结呀。
fange99  认证会员 | 2012-10-25 13:13:31
个人看法

加热是必须的。但是确实不一定限制加热机构的方式。lz那种写法是可以的。

实务考试与实务越来越像了,这种非关注点的问题,即使限定得小了,也不会对保护范围有太大伤害,因为客户的关注点也不在这里。这种不会成为实务中的争论点,也不会成为考试得分点。实务考试的灵魂是创造性,所以出题的时候,关于创造性的东西肯定严谨得密不透风,几乎无争议。但是对于区分一个技术特征到底是不是必要特征,区分一个特征是不是限定得太小了这些小问题,题目很难照顾到,所以这些问题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年的题目都这样,不只10年。请放弃纠结。我告诉你个窍门。

考试思维:这个加热器没啥特定技术效果,与得分大头创造性没啥关联,虽然对比文件和交底书加热方式不一样,但总归是加热了,而且这加热方式也没啥特定技术效果。所以不是得分点,抄上去拉到。考试时间很紧迫,绝对不能在这个问题上浪费时间。
Jackywing  新手上路 | 2012-10-25 14:07:56
谢谢四楼的,明白了,在一些次要点上没必要在较真,除非交底材料中明确指定了这种特征的作用。
主要也是因为客户给的是交底材料,所以想最大的限定保护范围,说明书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再写的,不存在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一说。
wanshihappy  注册会员 | 2012-10-25 20:06:16
交底材料中没有明确说明可以上位概括,所以不能概括,不然得不到支持;作为前序,尽量照抄交底材料,不要过于考虑技术细节,因为考试时只能依靠交底材料
zss888  注册会员 | 2012-10-25 21:26:52
作为前序,尽量照抄交底材料,不要过于考虑技术细节,因为考试时只能依靠交底材料
-------------------------以上各位都是这样的思维,有点担心啊
newbeest  注册会员 | 2012-10-25 23:31:33
主题就是食品料理机,就是前些年比较火的豆浆机,特点就是做出来就能喝。所以如果主题是食品料理机,做出来能喝,加热是必要技术特征,不能省。 没有了加热器,那就变成搅拌机了。
wenwei88  新手上路 | 2012-10-26 09:17:23
对于撰写类试题,我把握的原则是:交底材料中只有一个实施例,直接照抄;两个实施例,适当概括;三个实施例,就要考虑分案。对照近几年给出的答案,看看是不是这样?考试与平时写案子还是有区别的。
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2-10-26 09:59:45

回 zss888 的帖子

zss888:作为前序,尽量照抄交底材料,不要过于考虑技术细节,因为考试时只能依靠交底材料
-------------------------以上各位都是这样的思维,有点担心啊 (2012-10-25 21:26)
虽不知所以然,但不乏道理。

这毕竟是门考试,至少出题时就有着一种过得去的答案的。所以某种不思考直接按照直觉去做的方式说不定恰恰暗合了某种机智,(就像这个问题)。

这就是“专代考试是简单思考者天堂”的部分由来,你道理懂得再多,也不见得就比啥也不想直接照抄交底书,用时少、得分多。

当然了,如果搞得跟欧洲代理人考试似的,可能懂得多的人也过不了了,所以,好好的调解心态,祈祷自己运气好点,人品好点,也就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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