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无效专利中的实施例部分记载了对比例和实施例,其中对比例包含A.B.C三个特征,并在文中描述该对比例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另有一实施例包含A.B.C.D,文中记载可以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其中明确说明了D组分是作为平坦剂。
那么,我已经找到了一篇和被无效专利属于相同领域,且明确揭示D组分具备优异的平坦效果,由于被无效专利的对比例(A.B.C)有数据说明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那么我是否可以把该对比例作为现有技术,进而结合D特征得到被无效专利的技术方案??
如专利权人执意争辩对比例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因为其并非是该申请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作为无效请求人可以如何答辩呢,希望各位资深代理人不吝赐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