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专代考试实务题是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出意见陈述书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看了答案后,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1有个疑问:
      根据对比文件1,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全都被披露,则都为现有技术。那么再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应该把这些现有技术写入前序部分,才能保证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为什么答案是将这些都写入了特征部分呢?
      希望有高人能解答我这个疑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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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鼠 + 1 这个是无效修改,形式没有那么严格要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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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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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velbyr  注册会员 | 2012-9-29 19:38:52
可以听听祁建伟的录音,他也对此颇有异议,
另外,并不能说“把这些现有技术写入前序部分,才能保证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这个只是考试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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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小欣  新手上路 | 2012-10-9 15:51:37
谢谢富贵鼠和pavelbyr的回复!
     那么,我可以理解为:就试题的要求范围,把它们写进前序部分是不是也不扣分那?  
  不过我还是记住在考试时写进特征部分里面,一切以考试为先吧!
cyc14142135  注册会员 | 2012-10-11 21:08:19
还是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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