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家好,小弟请教个问题,最近收到一个电学实用新型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认为权1中的CPU模块需要采用相关计算机程序才能实现,因此权1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对计算机程序本身做出的改进,属于方法内容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AIS信号发生装置,包括电源模块(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调制模块(2)、程序下载模块(3)、CPU模块(5)和对外接口模块(6),电源模块(1)对调制模块(2)、程序下载模块(3)、CPU模块(5)和对外接口模块(6)进行供电,CPU模块(5)产生AIS报文并输出到调制模块(2),调制模块(2)对AIS报文进行GMSK调制并通过对外接口模块(6)对外输出,CPU模块(5)通过程序下载模块(3)下载程序。
与审查员沟通后,审查员认为AIS报文的传输是对计算机程序本身做出的改进,属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后来我说,那直接写“CPU模块(5)与调制模块(2)连接”行不行,审查员说也不行,因为光连接不能实现传送报文的目的和作用,修改后权1属于公开不充分。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程序下载模块(3)。
审查员的意思是说,只要在文中体现了电子模块中是烧入了程序的,这个电子模块就不能做实用新型申报,大家有没有遇到这种问题啊,那照审查员这种说法,那不是所有的嵌入式硬件的,带dsp,单片机,fpga的不是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了????那么多用功能限定的方式描述的电路模块,只要跟程序稍微沾边的也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么???????
哭求大侠点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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