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咚面、咚咚屋

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去争辩两者不同,不会引起混淆,才能提高成功的几率呢?同时也不能让评审委认为咚咚面违反第11条的显著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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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熊  注册会员 | 2012-9-9 10:00:21
没猜错的话,是43类吧?除了近似之外,还引用了绝对条款驳回?
面和屋的显著性不强,特别是用在43类的餐饮类别上。
一定要在驳回复审中争辩的话,你再结合一下双方的设计吧,如果你客户有较多的使用证据可以提供,证明该商标因有足够的知名度而产生了较高的显著性,那么一是可以让双方商标产生区分,二是可以证明商标因使用而产生了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关于显著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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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烟轻尘  新手上路 | 2012-9-10 15:10:33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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