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9条2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第一次)在12个月内再次就同样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
这里指规定了发明和使用新型两种,外观设计没有优先权。
使用新型不存在公布,初审通过即授权。
所以,能被公布的,就只有发明专利申请。
法34条规定:发明申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公布了,就已经是18个月后的事情了,已超出12个月的优先权请求时限了。12个月的优先权请求期和18个月的公布期,不管你的发明申请了几次,要求了多少次优先权,都是从第一次的申请日起算的,所以,公布日永远在优先权请求期后面。所以不存在你说的这个问题。
当然,法34也说了可以早日公布,但这个何老师没展开解说,俺不懂,所以没话说,懂得同学来补充下。
以上是我的看法,难免片面,抛砖引玉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