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医药专利侵权问题求解

2012-9-5 22:52
16622
1、为什么美国等国在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都会特别限定下,比如说“一种含有至少90%重量β-变体结晶形式的式Ⅰ化合物的甲磺酸加成盐。。。。”,直接写保护“β-变体结晶形式的式Ⅰ化合物的甲磺酸加成盐”不好么?为什么非要限制的那么具体?
2、要是已经限制了,那如果仿制药研制下“含有80%重量的β-变体结晶形式的式Ⅰ化合物的甲磺酸加成盐”侵权么?国外有相关的判例吗??
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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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attorney  注册会员 | 2012-9-6 15:51:41
两种撰写方法体现了保护产品的内容变化,一种为组合物、一种为纯的物质保护形式,一般都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进行划界的。其效力会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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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是海  注册会员 | 2012-9-13 14:33:22
楼上已经答了第一题
一般来说,“含量为80%”,不侵权。因为上述已经明显限定了“至少90%”。
记得美国有过类似的例子,独权是一种药物组合物,含有某种活性成分和“an inorganic salt in which the cation is multivalent”,即明确说明“无机盐为多价阳离子”,这样在后来的侵权判定中“一价阳离子”的无机盐视为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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