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中明确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对独权的增加或进一步限定,但是如下写法我就不明白了:
1、一种**装置,包括控制器以及....,及连接关系。
2、所述控制器包括:用以接收信号的接收单元,用以处理信号的处理单元和以及根据处理结果输出相应执行动作的输出控制单元。
解释下,权1的控制器就是这样的功能,权2是对权1的控制器的功能虚拟出来的虚拟单元。
问下高人:这种情况属于增加还是进一步限定? 增加的话好像不大像,进一步限定的话,但其在权1中起的作用就是这样的,就是因为是新型,而且其实现的功能太多,不方便作为定语限定,所以没有写任何功能,只在说明书中说明其功能,如此说,也好像不属于进一步限定(因为就是权1控制器的功能)。
一直困扰的小问题,请高手指教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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