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新人提问---关于保密审查的两个时间

2012-8-29 10:07
19664
细则第9条: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之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之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如果按上述两条,如果4个月没收到通知,就去递交了国际申请,那会不会在第5个月收到了保密决定呢?
总觉得既然有了第二条,就不需要第一条了吧,难道审查通知里会说要不要再等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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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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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ang  注册会员 | 2012-8-30 09:22:49
先收到需要保密审查的通知,再收到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如果不需要保密审查,或者审查了不需要保密,专利局可能就不会寄任何文件,就相当于默认了不需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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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认证会员 | 2012-8-30 10:05:43
指南6.1.2
6?1?2保密审查
 细则9?1
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
审查。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
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技术方案明显不
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
外国申请专利。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
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
人。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
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
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细则9?2 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
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查。
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
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
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
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
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
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实践中一般不到1个月就下通知了。
ppdd2000  注册会员 | 2012-8-30 16:35:50
非常感谢楼上2位,而且还把指南原文摘录下来,实在是认真负责,我已经明白了,谢谢!
ziziwei1986  注册会员 | 2012-9-26 1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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