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6.1.2
6?1?2保密审查
细则9?1
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
审查。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
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技术方案明显不
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
外国申请专利。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
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
人。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
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
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细则9?2 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
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查。
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
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
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
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
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
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实践中一般不到1个月就下通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