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确定哪篇是审查员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按照正常的情况,应该是对比文件1。
按照你的情况,应该和发明人沟通,找审查员拆分结构时候漏下的结构连接特征、位置关系、安装先后顺序等等,如果有发明点的话一定可以找到区别技术特征,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最好也和对比文件2区别开。
此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论述对1和对2都没有公开,且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非显而易见,所以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再结合有益效果论述,具有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人真的认为都公开了,没发明点没创造性了,也要试试说:技术特征被公开了,本身是惯用的,但是结合为一个完整方案时就是不惯用的了,因为方案不同,解决的问题也不同。这种情况大多是没戏的,只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大概是这样,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