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时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以及网络技术的发达,通讯工具以及其相关的数码技术产品在全球具有广泛的受众。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进行外观设计保护在近年已成为一种趋势,IT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不管是通过单独的外观设计立法,或将传统的专利法重新阐述,不管是对外观设
计授权进行实质审查,或仅仅是形式审查,都先后建立了产品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逐渐将静态的计算机图标的保护扩大到动态的动画图案。
中国的专利法具体条文中没有涉及电子产品的GUI的外观设计保护问题。不过,中国的实务部门在审查实践中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2006年出台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地把电子产品通电后的图标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2010年又再次沿袭了这样的一个规定。这与国际潮流不符。本文下面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电子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对中国将来的立法有所帮助。
美国
美国主要以专利法的方式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与中国不同,美国对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并允许对同一客体进行可能的多种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体现在现行专利法的第16章下的第171到173条。
美国对计算机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其动力来源于企业需求。当时Xerox公司就几项计算机软件图标进行了外观设计申请,并且获得了成功。下图中关于电话图形的外观设计申请及授权(授权号为D295764)即为一例。
图为美国专利局授权的D295764专利 这一新的保护模式受到了美国专利代理律师的普遍关注,但并非一帆风顺。美国专利局很快收到了意见和反馈,尽管大多数人对于专利局的做法表示支持,但也有人认为用外观设计对计算机图标进行保护是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专有领域的侵蚀。基于这种疑虑,专利局开始对于类似的计算机图标的外观设计申请拒绝受理。1989年,美国专利局局长明确地表示由于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软件的图标不能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之后,Xerox公司的几项申请受到驳回。其中包括1989年1月26日提出的申请序列号为07/303608的一个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屏幕图标的申请。Xerox公司提起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2年1月听审之后,4月份做出了对于美国GUI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的Ex parte Strijland裁定。 在这一裁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Xerox公司的申请没有指出特定的工业产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的171条的规定;而且对于申请的说明不够清楚和明确,从而也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反过来说,这一裁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专利局事实上肯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屏幕图标,如果进行了准确地描述,是可以作为与计算机硬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作为计算机的外观设计而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 此后,美国专利局对于计算机图标申请外观设计的态度发生转变。1996年7月颁布的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2次修改版中在外观设计的客体部分,专门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审查指南”一节。并且在这一段内容之后指出,1996年4月之前还没有被确权的所有的类似的申请,都依据新的审查指南来进行。尽管“计算机图标”与“用户界面”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计算机图标”是用户界面的基本组成元素。“图标”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意味着“用户界面”受到外观设计保护的大门已经打开。 不仅如此,在审查指南中明确保护静态的屏幕图标约10年之后,美国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再度确定动态图形也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下图授权号为D530339的外观申请专利即为一例(这是一个动态的表明手机接到电话的图标)。
美国现行专利指南中对计算机生成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的外观设计申请给出了专门的指引。指南首先指出了满足专利法第171条下“工业产品”要求的一般审查原则。根据美国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在先判定,“单纯的计算机生成图标本身只是平面装饰”,但是体现在工业产品中的计算机生成图标构成171条下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因此,如果外观设计申请中的计算机图标是显示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其它显示平台上,或者显示在其中的一部分上,那么这样的申请就满足了第171条下的工业产品的要求。由于授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和其适用的工业产品不可分离,而且不能作为一个平面装饰的设计而单独存在,因此计算机生成图标必须体现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其它显示设备中或者这些设备的一部分中,以满足第171条的规定。
美国2006年7月份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增加了“可变的计算机生成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icons)。根据这一规定,即使在观察过程中外观有变化的计算机生成图标,也能够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这样的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显示在两个甚至多个的视图中,只要这些视图应该按照显示的顺序排列,并且从一个视图到下一视图的过程中没有包含装饰性的特征。
有专家指出,Verison通讯公司以及微软等公司申请的动态图标外观设计申请可能是美国专利局支持这一改变的动因。事实上,在美国专利局允许动态图标成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之后,这些公司也是最为积极的申请者。截至2009年的数据表明,在近百个专利局授权的动态图标外观设计申请中,有70多个申请来自微软公司。可以认为,美国对GUI的外观设计保护迎合了企业的需求。对GUI,除了以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外,美国并不排除其可能的收到著作权、商标权、商业外观等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的可能。因而同样的GUI,在美国有得到多方位更全面保护的可能。当然,美国现实的问题是,由于把外观设计保护涵盖在专利法之下,而且以专利授权标准来看待外观设计授权,多少与外观设计的本质背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GUI保护重在其美感的那一面,还是与技术结合的功能性相关的那一面?”的困惑。
欧盟
为使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人员与货物的自由流动,欧盟一直在尝试进行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统一。1998年,欧盟出台《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指令》。2001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创立了“共同体外观设计权”,并引入了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Design,UCD)和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Design,RCD)。根据该条例,申请人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在整个共同体内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并且在所有成员国具有同等权利。
欧盟的《外观设计条例》对于外观设计(Design)和产品(Product)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中第3条a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整体或者部分外观,这些外观是由产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者由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产品装饰等特征构成。
第3条b款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其中包括将组合成复合型产品的包装、装订、图表符号以及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欧盟的外观设计强调保护的是“设计”,而不是产品本身;其次,图表符号(graphical symbol)被明确列为可受保护的产品范围,这为GUI得以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规定,只有当外观设计符合新颖性(Novelty)和独特性(Individualcharacter)时才能受到保护。根据其第5条,“新颖性”是指,没有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晓。根据其第6条,“独特性”是指,如果见多识广的用户在浏览外观设计时的整体印象明显地不同于其在浏览任何公之于众的外观设计时的整体印象,则该外观设计被视为具有个性特征。
尽管欧盟在《外观设计指令》和《外观设计条例》中均明确了“产品”的定义,且具体指出了不予保护的产品类型,但并没有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扩张至对产品的保护上。也就是说,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注册人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时,关注的重点在于设计本身,而不关心其具体运用在哪种特定的产品上,外观设计是否能通过审查与作为承载其的载体是什么产品无关。《条例》第19条规定,注册式外观设计赋予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局限于其申请时所附着的产品。
不过,产品的概念对于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有影响。在判断独特性所要求的“整体印象”时,除了考虑设计者在设计时自由发挥的程度,还要考虑该项设计所应用产品的属性以及所属的产业类别。同时,《共同体外观设计审查指南》指出,“申请文件中还应当说明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产品的性质,并将其按照洛迦诺分类法进行分类。”但该指南也同时声明,“审查员应当牢记,产品分类仅仅用于管理目的,并不影响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欧盟的外观设计的单独立法,而且对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无疑是该制度最大的优势。但是,其对产品非常宽泛的定义的同时,明确将电脑程序排除在外。其目的何在,却引发诸多争议。如果其仅仅认为是已经有了专门的欧盟《软件保护指令》,而刻意要排斥重叠保护的话。显然以现行的立法不够简明,难免引发歧义。
日本
日本保护外观设计的专门法是《意匠法》。它独立于日本《专利法》,采取实质审查注册制度。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被称为“注册意匠”,申请人由此获得“意匠权”。这一法律成为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核心,沿用至今。日本对于GUI的保护完全是国家对电子产业扶持的结果。自1980年代开始,日本的半导体产业在全球领先。随着带有液晶显示设备的家电产品逐渐普及,日本专利局制定了《对与产品屏幕显示图案有关之意匠的审查指南》,保护符合特定条件的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1998年,日本对意匠法进行修改,引入了对产品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如下图所示的电子表与手机界面都能受到意匠法保护。
根据日本专利局的解释,“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形设计”要想通过审查,得到意匠保护,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1)该设计显示的是产品实现其功能所必需的内容。这要求设计与产品功能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如对图1的手表来说,显示时间与日期是实现其功能必需之内容;对图2的手机而言,这一控制面板所显示的,也是实现手机各项功能所必需的内容。
(2)该设计必须通过产品自身的显示功能进行显示。如果这一界面设计是通过外接显示设备显示出来,则无法落入保护范围内。排除了对如录像机、DVD机或其他必须外接显示设备,进行工作的产品之GUI的意匠保护。
(3)在显示的设计存在变化时,该变化必需遵循特定规律。如图1例中手表显示内容的变化形态,申请人在说明中,描述为“潮位、时刻与星期中的日子之变化显示”。
这三个要件极大地限缩了GUI的保护范围。事实上,专利局将过去能得到意匠保护的GUI归纳为:“通过产品自带显示设备显示出来的,与产品功能密切相关之初始选单的设计。”这一保护范围十分狭窄。
在21世纪的最初数年之中,日本政府就是否应当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知识财产研究所在平成13年(2001年)与平成15年(2003年)两次大型研讨后,认为应当修订意匠法,将显示图像纳入意匠制度的保护范围之中。平成14年(2002年)7月3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修订意匠制度的任务提上了日程;并确定了“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基本方针。2003年经济产业省主办的“设计活用战略研究会”中,也提议在意匠法中加入对“图像设计”的保护。在其领导和主持下,日本“意匠制度小委员会”召开了10次会议,对意匠制度的修订进行了讨论。最终整理出“关于意匠制度的理想状态”报告,对法律修订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中包括对保护客体“意匠”进行重新定义,将GUI纳入《意匠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图1 液晶显示部分设计获得意匠保护的图例(左)及其变化形态(右) 图2液晶显示部分设计获得意匠保护的图例
这一提议最终得到了立法机关的承认。平成18年(2006年),日本《意匠法》修订,在原有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含有图像的外观设计”之保护。
根据日本专利局最新版的《意匠审查指南》,能够落入这一保护范围的外观设计需要满足
几个要件:
显示该GUI的产品必须符合日本《意匠法》的“物品”定义。显示在产品上的GUI,必须是为使产品实现其功能的图像。
该图像必须预先储存在产品之中。排除了如电视节目、通过网络传输的图像、与产品共同使用的其他产品所输入的图像中所包含的GUI;事实上一切储存在外部存储介质,或在产品生产后才储存进产品中的图案都被排除在外。同时,还明示排除了与计算机独立创作的软件之GUI,以及与游戏机独立创作的游戏软件之GUI。
该图像必须与产品共同使用。与产品共同使用的范围,包括通过产品自带的显示功能进行显示,以及通过与该产品共同使用的显示设备进行显示。前者的范围与日本自80年代末以来一直给予保护的范围相同。后者则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如影碟机等,必须要依靠外接显示设备才能发挥功能的产品,通过共同使用的显示设备所显示出来的GUI;但受保护的图像依然以发挥产品功能的图像为限。例如:图3 产品(上)以及通过共同使用外接显示设备所显示之图像
由此可见,相对美国与欧盟,日本对GUI的保护限制严格。并非所有的GUI都能受到意匠法的保护。只有符合“意匠”定义的,对实现产品功能起作用的,与产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GUI才能受到保护。这与其产业战略的实施紧密相关。
韩国
韩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是单独立法。90年代,韩国电子产业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迅猛发展,并逐步具备了自主研发的能力。为保持其在电子通讯等相关产业的技术优势,韩国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包括2003年对外观设计法进行修正,用外观设计来保护显像设计(包括GUI)。
韩国的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
1、图形用户界面(GUI),例如:
(1)韩国特许厅网页、仁川机场网页等的 Web Site GUI。
(2)文字输入软件、Windows Media Player等的应用软件的S/W GUI。
(3)体现于移动电话、PDA、Web Pad等的Mobile GUI。
2、插图(ICON)
(1)文字图标、Internet Explorer图标等的
Application Icon。
(2)作为单物品或组套的工具的Icon。
(3)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组成要件的GUI Icon。
(4)非编码图形(graphicimage):A、Character的图示设计;B、电脑显示屏保护器;C、Character;D、构成Abata的Item组套;E、3D动画片;F、为了表示各种机能的状态的表示(表示电池的剩余量,表示接收状态,表示各种dipstick等)。
在审查过程中,GUI应该表现在实际物品上,局部或整体均可;应与产品使用相关;此外,动态的GUI在韩国也受到保护。可见,韩国对于GUI的保护范围远超过日本。对门户网页进行外观设计保护在全球范围内也罕见。
韩国保护显像设计是意识到其在数字时代的重要性。韩国官方认为,第一,显像设计能提高信息传达的效率。显像外观设计是为了表示多功能单一产品的操作以及操作状态,在有限的空间里将大量信息传达给用户并有效使用。
第二,能简化操作方法。其代表性的有显像外观设计要素之一GUI,各功能的命令或程序从现有的文本输入方式正转换为利用显像外观设计的一次、二次结构的单纯选择方式。
第三,能提高展示形象的审美性。考虑利用形象的受众,表达普通消费群共识的审美意识,现在的显像外观设计显示的是设计师的主观审美意识以及在形象中导入的产品个性。
韩国对于GUI的保护完全是产业利益驱动。其保护模式并非以法律来带动产业发展,而是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甚至是在全球具有优势之后,寻求政府进一步扶持,而用法律巩固其既有优势的结果。韩国的这一做法在现实中成效明显。三星,LG等韩国企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逐渐做大,已经成为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韩国企业的崛起引发了美国竞争对手的忧虑。去年底以来的苹果和三星之间就智能终端的外观设计仿冒之战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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