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道理很简单,大所的客户基本上是国外申请人,以美日申请人居多。
这两个国家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尺度,没有中欧那么严苛(偶们国家的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标准,类似于欧洲的)。
所以,这美日的申请人,实在想不通,为啥在美日能修改,到了中国就不能修改?(其实在中国不能修改的,到了欧洲,照样不能修改。只是美日申请人,不敢跟欧专局叫板。估计他们领教过欧专局的严谨,在欧专局前会自惭形秽。)
大所代表美日的利益,于是就按美日的声音说话咯。
其实专利法的法理,逻辑上更说得通的,还是欧洲。偶们国家采纳欧洲标准,其实是合情合理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不要认为是大所,说得就对。他们其实也是为了自己的申请人的利益在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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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jie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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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p  新手上路 | 2012-11-6 11:43:36
与“不能超公开”的范围相对应的还有那些范围?求帮助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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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12-11-6 16:41:50
中国的修改超范围标准比EPO严格至少10倍

我们很多欧洲客户,同样的EPO修改文本拿到中国来,被审查员驳回的体无完肤

在专利审查方面,尤其是形式问题的审查方面,中国专利局的标准是毫无疑义的世界第一~!

中国审查员尤其对术语的完全一致性和附图标记的一致性的要求,已经到了变态发指甚至可以理解为机器人的地步
冰封思梦  新手上路 | 2012-11-8 10:13:19

回 ssp 的帖子

ssp:与“不能超公开”的范围相对应的还有那些范围?求帮助归纳。 (2012-11-06 11:43)
LZ是不是在说无效中的修改?一种认为不能超范围是不能超公开文本(也就是原始申请文本)的范围,另一种是不能超授权文本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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