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道理很简单,大所的客户基本上是国外申请人,以美日申请人居多。
这两个国家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尺度,没有中欧那么严苛(偶们国家的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标准,类似于欧洲的)。
所以,这美日的申请人,实在想不通,为啥在美日能修改,到了中国就不能修改?(其实在中国不能修改的,到了欧洲,照样不能修改。只是美日申请人,不敢跟欧专局叫板。估计他们领教过欧专局的严谨,在欧专局前会自惭形秽。)
大所代表美日的利益,于是就按美日的声音说话咯。
其实专利法的法理,逻辑上更说得通的,还是欧洲。偶们国家采纳欧洲标准,其实是合情合理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不要认为是大所,说得就对。他们其实也是为了自己的申请人的利益在说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