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两个问题请教:
第一,请问各位当权利要求书对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进行功能上位化时,审查指南中所提到的只要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能够很好地预先评价就视为得到了说明书中的支持。
我对此有点疑惑。比如实施例中给出了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弹簧,另一种是皮筋。而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功能上位化为弹性部件,假设这种上位能够很好地预先评价,那么我想问如果要使得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还需要在说明书的相关部分出现“弹性部件”这个词。
也就是说这种视为得到支持,是只需要提到上位化的概念而不需要描述该上位的实施方式,还是连这一概念都不需要提到就同样也视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了,谢谢各位!
第二,我想进一步问下,如果是发生在答复OA中,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原申请文件中只出现了“弹簧”与“皮筋”等一些足够多的实施例,但是没有出现“弹性部件”这个字眼,那么这个修改是否属于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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