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撰写权利要求时,如果不在技术特征后标明相应的附图编号,是否会扣分?
2.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写明相关法条,是否会扣分?
例如:在完成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论述,写完"……具备新颖性"后,
不写“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在论述新颖性、创造性的开头部分叙述审查意见概要,是否会扣分?
例如:“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针对上述审查意见,”
4.以下套话不写扣分么?
a.“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的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b.“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
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专利代理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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