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老师讲的“有没有”的方法:
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理由(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所具有的常规实验能力为准)怀疑诸如弹性部件之类的上位概括或并列选择方式中“有”一种或几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这种包含上位概括的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比如:
实施例:弹簧 > 车辆减震,此处将“弹簧”上位成“弹性部件”就是不合适的,因为很明显皮筋作为“弹性部件”的一种是不能解决“车辆减震”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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