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2011年实务考题的撰写答案,居然和我写的完全不一样。
标准答案是分案的,实施例1、2合并,3分案,而我是合案,即1、2、3的技术特征被概括为一个“可阻止破坏...的结构”,采用这种功能性限定。
可是我实务得分不算低(124),所以给大家一些建议:
1.从考试目的来看,专利局更看重考生对实施例的上位概括能力;
2.阅卷者往往不限于标准答案给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卷面的整洁、逻辑性、用语的专业性很重要;
3.功能性限定被看做考点的重头戏,虽然现实中不常用到,但考试中万万不可忽视;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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