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由:存在抵触申请,因此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放弃抵触申请的内容;审查员不予接受,理由为由于上述被排除的技术特征是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因此不能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进行修改。
更具体而言,本申请要求保护n=16~19,抵触申请公开了18,本申请中使用了18这个点,那么不可以采用具体放弃修改为n=16~19且n不等于18。
审查员的理论依据:
指南P252
(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 的方式,.。。。。。
规程P197
通过具体放弃的修改方式来排除原申请文件中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通常是采用。。。。。。;
因此,按照审查员的理解,如果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了抵触申请的技术方案,则不允许具体放弃;如果没记载,则可以。
请教:这句话是应该这样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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