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法70条中的“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

2012-7-17 14:32
20104
如果是“进口的专利侵权产品”呢?


就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清辰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2-7-17 22:48:24
同问
这个法条似乎是有点疑惑,实际案例中出现过不是“售出”、而是“赠予”的情形,法官不知道该怎么判
广告位说明
富贵鼠  版主 | 2012-7-18 09:02:00

回 清辰 的帖子

清辰:同问
这个法条似乎是有点疑惑,实际案例中出现过不是“售出”、而是“赠予”的情形,法官不知道该怎么判 (2012-07-17 22:48)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才可能成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并不包括进口免责的情形。也就是说“合法来源”系被控产品以合法途径来源于我国境内某单位,而不包括从国外购买,再进行销售,此行为属于进口侵权产品的性质。从境内合法进货才能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进口不属于免责情形。

来源于网络,供参考。考试不会考争议问题呵呵
alethea  注册会员 | 2012-7-18 10:26:32
你这里的解释还是“进口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况。
如果是有人进口到国内一批侵权产品,我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买来进行销售,这种情况我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觉得应该只要去找那个侵权的源头就好,就是那个进口侵权的人。

另外,清辰说的“赠予”,我觉得就有问题,既然是赠予那两人就一定关系密切,多多少少应该承担点责任吧,白拿了那么多东西没有付出也不公平是吧。
kaiyang  注册会员 | 2012-7-18 17:42:33
个人观点,只要是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不管是进口出口赠与,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