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如下:
专利权人林某状告李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其专利产品;
李某系A厂的经营者,工商查询显示为个体工商户,同时,李某还设立了一家直销店,销售自己所生产的侵权产品,专利产品是一种条状金属制品,销售时一般以米为单位,因此,很难按侵权人侵权所得来计算赔偿数额;
专利权人林某系B厂的实际拥有者,但因经营的需要,B厂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者是张某,张某系林某大舅子,因为这层关系,B厂生产专利产品也未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及登记,因此,好像也没有理由按照B厂以侵权所受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额。
现在专利权人林某在诉状中要求对方赔偿30万,作为原告代理人,应该从哪些方面提供证据,为30万赔偿数额提供支持?
另外:根据专利法及相关细则,专利许可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本案如果在庭审时提出林某已经口头许可给B厂,是否能得到法官认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