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该如何向被告要求侵权赔偿数额

2012-7-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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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如下:
     专利权人林某状告李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其专利产品;
     李某系A厂的经营者,工商查询显示为个体工商户,同时,李某还设立了一家直销店,销售自己所生产的侵权产品,专利产品是一种条状金属制品,销售时一般以米为单位,因此,很难按侵权人侵权所得来计算赔偿数额;
     专利权人林某系B厂的实际拥有者,但因经营的需要,B厂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者是张某,张某林某大舅子,因为这层关系,B厂生产专利产品也未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及登记,因此,好像也没有理由按照B厂以侵权所受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额。
     现在专利权人林某在诉状中要求对方赔偿30万,作为原告代理人,应该从哪些方面提供证据,为30万赔偿数额提供支持?
     另外:根据专利法及相关细则,专利许可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本案如果在庭审时提出林某已经口头许可给B厂,是否能得到法官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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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liu5  中级会员 | 2012-7-8 16:35:55
专利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向这个人行使,也可以不向那个人行使。

所以,林某有权利不告B厂,而且可任由其使用其专利权,法官根据不告不理也不会主动要求。林某可以单独起诉A厂或者李某,并要求赔偿。

至于赔偿的数额,如果不能证明侵权方因为侵权的获益额,也不能证明权利方因其侵权的损失额,只有等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了,本人所了解的大部分涉及到专利侵权赔偿的案子,侵权赔偿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比例很高,而且数额都不高,几万到十几万的范围很多。

如果林某在该专利申请时或之后咨询一下专业人员,我想对于后来的维权就会主动的多。比如,根据以后产品由谁来生产,确定合适的申请人或联合申请人,或者在授权后将权利许可给B厂(在本案中当然是做一个这样的形式),这样,在后来法官判定侵权赔偿时是可以以这个许可费为参考来确定赔偿额的。赔偿额的计算和确定很是复杂,其标准也不是十分统一,很多时候会受到具体个案情况或当时的政策导向的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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