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药的发明,有4个制备实施例,用了4个患者的病例来验证疗效,这4个患者分别使用实施例1—4制备的药物,但审查员一通说疾病的发生和转归是非常复杂的,很多疾病都有自愈的可能,仅仅在几例患者中有效,不能证明所述药物能够用于治疗该疾病,说公开不充分,应该怎么答复啊?求各位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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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7-6 16:13:25
一般做多少例才有证明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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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marine  注册会员 | 2012-7-9 09:33:50
不知道啊,有标准吗,难道一定要10个以上的病例?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7-9 16:08:46

回 lostmarine 的帖子

lostmarine:不知道啊,有标准吗,难道一定要10个以上的病例? (2012-07-09 09:33)
你得问发明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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