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好:
我想弱弱地问一下,2011年专代实务撰写部分的主权项是否可这样写:
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瓶盖本体(1),所述瓶盖本体(1)具有顶壁、侧壁和用于容纳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3),所述容置腔室(3)底部由气密性隔挡片(4)密封,其特征是:还包含用于破损所述隔挡片(4)的破损机构,所述破损机构至少包含未刺破所述隔挡片(4)的第一位置及破损所述隔挡片(5)的第二位置,还包含一限制所述破损机构向所述第二位置运动的限位机构。
其实:从发明构思的角度讲:都是一使隔挡片破损机构及一限位机构。
实施方式一、二及实施方式三不能这样更上位吗?(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在说明书中无明确记载,但是可毫无疑义的导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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