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进点在软件,但客户为了节省成本想申请新型,但却主要想保护软件功能的情况:(注:我也知道不应该这么写,但没办法,所以就直接驳斥我提的这个问题的大虾门尽可忽略对于我提问的基础的异议,嘿嘿)我想问个问题:我能不能在从权中将其中的一个核心硬件,一般指处理器进一步做这样的限定:所述处理器包括: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振动信号后执行....动作,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在未接收到震动信号后执行....动作,....请问,在新型中我能这么写吗?
这些判断单元之间没有硬件连接关系,只有软件上的信号传输关系,。所以没法写其连接关系,首先,不太符合新型的保护客体,其次,感觉把一个硬件写成软件的形式很奇怪,三,这样写在保护上肯定也不太好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撒:;) 前提还如上:在从权中为了进一步增加硬件结构,处理器的功能也必须相应增加,否则没法写,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在从权中如下写:所述处理器在....时候执行....操作?这样写是不是也违背了新型的保护客体??有没有同行遇到类似的补正或审查意见,相互交流下撒~~~[s: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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